乌经政办规〔2024〕1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创新载体绩效评价
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创新载体绩效评价补助办法(试行)》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创新载体绩效评价补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持续加强和规范我区创新载体绩效管理,推动全区创新载体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为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评价对象是指在我区实际运营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同一备案载体拥有多处运营场所的,按照统一整体作为评价对象);依据《关于印发<经开区(头屯河区)科技创新综合体建设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投促发〔2023〕5号)运营的科技创新综合体。
(三)评价范围是评价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均来源于在载体地址内所注册的企业。
(四)当众创空间与科技孵化器在同一地址空间且运营单位为关联方的,则视同为一个整体参加绩效考评。
(五)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运营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综合体的,且各创新载体间通讯地址不同,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按照各自备案认定的孵化服务主体参加绩效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一)经济效益水平。主要评价创新载体税收、孵化企业能力、产出效益情况。
(二)创新能力水平。主要评价在孵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情况、企业拥有授权专利增长情况和创新载体培育孵化科技企业的情况。
(三)孵化服务水平。主要评价创新载体运营方为入驻企业在租金、用能、网络等方面费用减免情况,载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及公共服务质量情况。
(四)社会效益水平。主要评价入孵企业经营效益和带动就业情况。
三、评价程序
(一)组织申报。区科技局负责发布创新载体运营绩效评价的通知,各创新载体按要求提交评价材料。
(二)综合评价。经区科技局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载体数据材料进行核实并给出综合评分,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将评审结果报请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三)结果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四、评价结果
(一)评价等次。创新载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得分8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9—70分(含)为“良好”,得分69—60分(含)为“合格”,得分59分以下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为“不合格”。
(二)绩效奖惩。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按照本地财政贡献的30%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评价等级为“良好”的,按照本地财政贡献的20%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评价等级为“合格”的,按照本地财政贡献的10%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创新载体在评价周期内已获得区本级政策性资金补助的(例如:房租减免、运营补贴、区属国有企业对创新载体改扩建投入等),在年度绩效评价补助中进行等量抵扣。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再享受区级各项优惠政策。
(三)结果应用。区科技局每年不定期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认定载体需每年报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在资金全部使用后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区科技局对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创新载体提供政策咨询,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国有企业运营创新载体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但不享受政策奖补。
(二)各创新载体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评价资料,不按时提交的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三)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报送的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确保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评价资格,两年内不予评价,并将其运营企业法人及法人代表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五)创新载体如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金融投资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当年度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创新载体运营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 创新载体运营绩效评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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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分类 |
分值 |
主要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经济 |
10 |
创新载体税收情况 |
反映创新载体地方经济贡献水平。税收总额指创新载体入孵企业当年度全口径纳税总额。 |
税收总额不足1000万元,不得分; |
10 |
创新载体孵化企业能力 |
反映创新载体孵化企业的质量水平。指当年创新载体实际纳税企业数相对于上一年实际纳税企业数所增长的比例。 |
增长比例为负数,得0分; |
|
10 |
产出效益完成情况 |
1.工业类项目产出效益,参照《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标准》执行。 |
实际效益比为负数,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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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
10 |
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比例(%) |
反映小微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的活跃程度,指当年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相对于上一年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所增长的比例。 |
增长比例为负数,得0分; |
10 |
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情况 |
反映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指当年小微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情况。 |
当年度无新增授权专利不得分; 0 <专利增长数量≤20个,得6分; 如当年度获得2项及以上授权Ⅰ类知识产权,则直接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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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创新培育能力 |
反映创新载体培育孵化科技创新企业的成效。主要考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完成情况。 |
每年培育认定通过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得1分,培育1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得3分,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培育1家“专精特新”企业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无新培育科技创新企业不得分。 |
|
孵化服务 |
8 |
公共服务能力 |
此项为定性指标,主要考评两方面内容。一是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情况;二是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情况。 |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载体建设有企业服务平台,得4分; |
6 |
创新载体公益性 |
反映载体运营方为入驻创创新载体的企业在租金、用能、网络等方面费用减免和奖补情况。 |
公益性投入增长比例为负数,得0分; |
|
6 |
投融资 服务能力 |
反映创新载体投融资服务成效。指创新载体内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和当年度获得的投融资总额。 |
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每有1家企业得1分,最高得4分; 2.在孵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资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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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10 |
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比例(%) |
反映小微企业经营效益,指当年小微企业营业收入相对上一年营业收入所增长的比例。 |
增长比例为负数,得0分; |
10 |
带动就业情况 |
反映创新载体通过培育孵化企业,当年度带动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
0人<带动就业人员≤50人,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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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指标 |
10 |
加分项 |
1.开展跨区域创新创业合作与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飞地”等创新实践; 2.组织开展与中亚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交流,推进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 3.围绕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4.参与推动区域创新载体联盟、协会建设,以及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 5.依托新疆自贸区建设,开展有影响力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 |
每项指标得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创新载体绩效评价补助办法(试行)》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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