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乌经开政办规〔2021〕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开区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合法经营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的投资主体(含区属国企以及各类功能园区招引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经开区产业导向、规划布局、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等各项相关规定,并与经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适应,符合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四条 入驻经开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以及其他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经开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五条 入区项目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利于经开区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有利于现代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充分发挥投资对拉动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力争在全疆率先形成产业规模优势和区域竞争优势。
第六条 积极促进经开区实体经济、枢纽经济、数字经济三大经济脉络向融合型、外向型、平台型方向发展,按照构建“6+6”产业发展集群要求,以延链、补链、建链、强链为主攻方向,巩固提升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冶金、食品饮料、商贸物流、数字经济六大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纺织服装、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现代金融六大产业集群,以及为上述重点产业提供支持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以下产业入区发展经营:
(一)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1.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业:风力发电设备主机制造以及为风力发电设备主机制造配套服务的零配件制造、技术服务、安装服务等;
2.金属及其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
3.机械电子产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
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零部件以及修理等上下游相关产业链配套,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及器材、零配件以及相关产业配套;
5.食品、饮料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6.新型建材制造业: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等相关产业;
7.纺织业: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关键专用基础件和计量、检测、试验仪器的开发与制造,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服装企业计算机集成制造及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和装备的应用等纺织相关产业;
8.其他和我区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集群相关的产业。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总部经济基地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管理机构及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管理、职业中介服务、会议及展务服务;
10.金融业: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银行、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基金、私募等相关金融业务;
1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管道运输业、物流仓储业、邮政快递服务业、航空运输业及其他相关或衍生业务;
1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业、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北斗导航产业、服务外包产业、多语种软件产业和其它软件服务业;
13.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大型批发和超级市场零售、汽车及零配件零售、中高档酒店和其它住宿服务、中高端餐饮服务业;
1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科技金融机构、科技合作基地、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综合科技服务业;
15.居民服务、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重点引进和支持与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障业;
1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电影视产业、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博物馆以及高端生活服务娱乐业;
17.围绕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建设发展的相关设计创意、高端加工、展览展示、交易结算等相关产业。
18.与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以建设总部经济为目的,并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以及分支机构。
(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9.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三网融合,5G、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以及产业互联网的研发和示范应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数字虚拟等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其他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互联网+”相关产业;
20.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轨道交通装备,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无人机研发制造;
21.生物产业: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生物育种产业,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以新疆特有资源为基础的生物制药和现代民药产品等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
22.新能源及能源新技术产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综合利用技术及产业化,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风电技术装备水平,风电规模化发展,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氢能源、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相关产业;
2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氢能源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生产及推广应用;
24.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示范推广,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煤炭清洁综合利用;
25.新材料产业: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石墨烯、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
(四)积极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打造内陆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26.保税加工、物流仓储、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融资租赁、口岸作业、国际贸易、现代物流、供应链金融及出口商品加工、进出口资源加工等与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外向型功能平台建设发展相关的产业。
(五)支持发展配套产业和其它重要的非支柱、主导产业
27.配套产业: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对经开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提供配套生产及服务的投资项目;
28.其它产业:除上述产业外,其它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附加值高、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积极影响的产业。
29.在坚持“招大招强招品牌”的工作方针、持续做好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招才引智和符合产业规划、有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中小规模企业招引工作,一视同仁积极为各类入区企业的发展经营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三章 项目入区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入区项目所在产业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鼓励类、允许类要求(如在本文件存续期间,上述文本发生调整更新的,以最新的政策为准)。其中:普通工业类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亿元;高新技术类项目、外商投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提供配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本办法第六条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则上以“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入区条件。
第八条 未达到第七条中要求的固定资产最低投资额,但有利于经开区产业集聚、以及产业集群的建设发展、完善产业链、填补地区空白以及其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提供配套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通过进入专门园区供地建设、在经开区内采取租赁或购买厂房等其他方式入区,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第九条 入区企业在经开区申请用地或租用厂房实施项目时,首先须完成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在经开区内的属地化设立、登记或变更,并获取相关部门对其项目的立项批复。
第十条 入区项目要符合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要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项目入区评审制度,项目评估意见作为履行项目立项程序的重要依据和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产出效益、税收额度以及能耗要求,需符合《经开区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标准》(附件2)。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环评批复。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完成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确保污染防治与主体工程(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入使用;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污染排放要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要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控制指标,见《经开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定)》(附件1),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增资或技改优先通过利用现有厂房、现有土地等方式内部挖潜。
第十八条 如需在我区新增加用地的扩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前期用地已按协议约定全部用完,前期投资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经专家论证后可适当放宽相关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自治区、兵团、乌鲁木齐市等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和经开区规划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项目用地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二十一条 依据《节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部61号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国家以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文件精神,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或规划调整造成土地事实性闲置成为低效产业用地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宗用地进行分类处置。
属项目开发不达标的投资项目,如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由相关约定的,从其规定;如无正式约定的,可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责令投资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如期整改到位;
属产出不达标导致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的投资项目,可按照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协商、约谈以及其他必要的合规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改造升级或项目清退和土地回收;
属“退二转三”等相关片区规划调整提升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改造意愿的,以政府收储的形式实施项目转移和用地清退;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有能力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对原有项目用地自主进行改造升级的,应予引导和支持;
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形成的增量土地资源,强化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公用事业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二次项目招引工作,并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本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新引进投资项目的相关经济社会收益和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准入评估和项目审核,禁止出现“退低进低”现象。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各相关部门可按照国家以及《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版)等文件精神,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在权限范围依法依规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积极协助入区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相关支持政策、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入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经开区制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招商服务局作为全区新引进项目的牵头抓总以及招商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能,积极牵头做好投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构建新时期区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协同抓的“大招商、大服务”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好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招商服务局)在投资政策研究、项目入区评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招商引资任务分解等方面统筹协调和集体决策作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能,建立完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机制以及招商引资和投资服务的绩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支持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国际陆港区、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等各类功能园区的建设发展,每年应由经开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相关园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经费保障,引进项目支持政策涉及资金属经开区承担部分,可按照程序报请管委会(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初审的项目,报齐文件资料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查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齐文件资料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及时、正式向投资者明确告知理由。需逐级报批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项目,报齐文件资料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需逐级报批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经开区申请建设用地的投资项目,报齐文件资料后,区自然资源分局、规划分局按职责,属审批权限内的,单个环节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逐级报批的项目或审批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三十条 在企业项目投产之前,管委会(区政府)负责协调供水、供电(不包括生产供电专线)、通讯、供气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用地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包括宽带)、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三十一条 在经开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办理建设、绿化等相关手续的,报齐文件资料后,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其应审批管理的事项,属审批权限内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逐级报批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要出示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三十四条 积极支持和协助入区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参与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积极协助入区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发改、工信、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已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和申报人才需求情况的入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六条 拟在经开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可向经开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报备相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享受《经开区博士后科研工作政策引导资金》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入区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经开区重点行业急缺专业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人才奖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经开区利用与疆内外各地人才市场建立的人才服务网络,协助企业做好人才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入区企业享受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信息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各类人员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远程教育、继续教育、高端管理培训等服务。
第四十条 入区企业享受人才劳务派遣、人才劳务引进和输出、企业委托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确需合法合规进行相关执法行为,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示执法依据。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经开区签订投资协议书,在经开区内注册或经营、经开区审核批准或认定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经我区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非独立法人企业除外)并承诺在经开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对经开区本级财政有实际贡献的新入驻企业,在投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企业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或经营开业时间、固定资产投资、产值或营收、税收、用地控制等相关指标。
第四十三条 签订投资协议后,入区项目应积极履行协议各项条款,各职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投资协议,对投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或营收、税收、进出口额(外向型经济)、环保、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相关事项进行年度跟踪考核,作为项目兑现支持政策和承担投资协议书“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若有投资项目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及其它正式文本履行相应条款、违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遇有上位规划、法条及其他不可抗力调整等现象出现时,经开区有权依据国家、自治区以及乌鲁木齐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正式文件,收回企业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请投资项目变更涉及建设用地的,新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经开区对该宗地的产业定位、规划、环保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建议书、环评批复等相关材料,重新申请项目立项及签订投资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入区企业或项目应按照经开区相关规定报送各类统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经开区凡与本办法基于相同目的、资金来源以及类似性质的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现有相关办法、政策及其相应条款,如有与本办法及其细则重叠、重复或其他未能逐一列举相关情形的,若已依据前述办法、政策与入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及其相关文本的,相关条款依然有效,但在今后招商引资相关工作中应一律以本办法及其细则为准,不再另行发文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后,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招商服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园林管理局、规划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应条款的解释。
附件:1.经开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定)
2.经开区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标准
3.指标解释
附件1
经开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暂定)
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三、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建筑密度应不大于45%;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用地红线内建设绿地,绿地率应处于15%至20%范围内;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单位,应按环保要求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六、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单层高度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
备注: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及建筑密度以最终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单位:万元/公顷
代码 |
标准 行业 |
二类 |
五类 |
容积率 |
投资强度(五六等地) |
投资强度(十一、十二等)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55 |
≥660 |
≥1.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15 |
饮料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16 |
烟草加工业 |
≥1555 |
≥660 |
≥1.0 |
17 |
纺织业 |
≥1555 |
≥660 |
≥0.8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555 |
≥660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1245 |
≥520 |
≥0.8 |
21 |
家具制造业 |
≥1450 |
≥605 |
≥0.8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1555 |
≥660 |
≥0.8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2070 |
≥865 |
≥0.8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555 |
≥660 |
≥1.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2070 |
≥865 |
≥0.5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2070 |
≥865 |
≥0.6 |
27 |
医药制造业 |
≥3105 |
≥1295 |
≥0.7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105 |
≥1295 |
≥0.8 |
29 |
橡胶制品业 |
≥2070 |
≥865 |
≥0.8 |
30 |
塑料制品业 |
≥1660 |
≥690 |
≥1.0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245 |
≥520 |
≥0.7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2485 |
≥1035 |
≥0.6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2485 |
≥1035 |
≥0.6 |
34 |
金属制品业 |
≥2070 |
≥865 |
≥0.7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485 |
≥1035 |
≥0.7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485 |
≥1035 |
≥0.7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3105 |
≥1295 |
≥0.7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2485 |
≥1035 |
≥0.7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520 |
≥1470 |
≥1.0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2485 |
≥1035 |
≥1.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245 |
≥520 |
≥1.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1245 |
≥520 |
≥0.7 |
备注: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目前自然资源部新的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在新文件出台以前,以08版文件为准;新文件正式出台,即以最新出台的政为准)
附件2
经开区工业项目
投入产出效益标准
代码 |
标准 行业 |
产出效益 (万元/亩) |
税收额度 (万元/亩) |
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产值)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00 |
≥5 |
<0.35 |
14 |
食品制造业 |
≥200 |
≥5 |
<0.50 |
15 |
饮料制造业 |
≥260 |
≥6.5 |
<0.50 |
16 |
烟草加工业 |
≥200 |
≥20 |
<0.10 |
17 |
纺织业 |
≥200 |
≥5 |
<1.00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200 |
≥5 |
<0.5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200 |
≥5 |
<0.5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0 |
≥5 |
<0.50 |
21 |
家具制造业 |
≥200 |
≥5 |
<0.25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200 |
≥5 |
<3.35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350 |
≥10 |
<0.40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250 |
≥10 |
<0.4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300 |
≥5 |
<0.50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300 |
≥10 |
<3.35 |
27 |
医药制造业 |
≥300 |
≥15 |
<0.4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00 |
≥5 |
<1.00 |
29 |
橡胶制品业 |
≥300 |
≥10 |
<3.35 |
30 |
塑料制品业 |
≥300 |
≥15 |
<0.45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50 |
≥10 |
<2.55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300 |
≥10 |
<3.35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300 |
≥10 |
<3.35 |
34 |
金属制品业 |
≥350 |
≥15 |
<0.55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50 |
≥10 |
<0.70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50 |
≥10 |
<0.65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250 |
≥10 |
<0.35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250 |
≥10 |
<0.30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400 |
≥20 |
<0.25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250 |
≥10 |
<0.3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250 |
≥10 |
<0.3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200 |
≥5 |
<0.9 |
备注:依据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目前自然资源部新的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在新文件出台以前,以08版文件为准;新文件正式出台,即以最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附件3
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6.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相关文件: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的规范性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