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经政发〔2023〕50号
各片区管委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区人民政府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26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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