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经政发〔2024〕8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第一批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3项),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各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进一步促进文旅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全区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经开区(头屯河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