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乌经开政办规〔2022〕1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印发日期:2022年2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经开区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均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片区管委会举报。经查证属实且管委会(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互联互保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将两人及以上配合作业形成安全相互保障责任共同体,互保对象要明确,并签定互保承诺协议书。确保所有人员都能纳入互保互联范围,不留管理盲区。生产经营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结成的互联互保对子各单位要公布、存档。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闭环处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明确举报受理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奖励标准等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种人 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九)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十)有毒、有害、有限空间、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或职业危害因素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有限空间作业、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的;
(十二)新建工程项目导致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与下列危险区域未能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
2.重大危险源;
3.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
4.电力设施保护区域;
5.其他危险区域。
(十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或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
(十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或向非法生产者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设备或转销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或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行为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和其他机械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运行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十七)在长输油(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存在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十八)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经开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包括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按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举报事实的危险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向举报人兑现奖励金。
(一)举报现象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举报现象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三)举报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部门应当于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区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区应急管理局的预算,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年终据实结算。
(三)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向区政府常务会、区安委会和区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及审核发放举报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根据举报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在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移送的《举报登记表》后,指定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核查属实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填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查办案件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由查办案件部门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经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审批后,负责查办案件的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领取奖励金的要求。
1.举报人须到场领取奖励金,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人的委托书)并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金。
2.奖励金兑现后,单位财务人员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励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伪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乌经开办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37176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邮箱:uetdyj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