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乌经开政办规〔2021〕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参与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支持我区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政府出资,是指由区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产业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模式(单层基金)和“母子基金”模式(多层基金)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产业基金规范运行,保证产业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产业基金实行投资决策、监督管理、日常运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分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产业基金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区委、管委会(区政府)负责,领导小组是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各相关局办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主要发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和组织协调作用,对产业基金相关事宜形成有效决策,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重大事项的变更、基金绩效考核的确认等重大决定。
第七条 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作为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产业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是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和履行监管职责的区级相关单位,主要落实领导小组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确保产业基金实现政策性目标,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相关体制机制,制定产业基金相关议事规则,对基金存在问题及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及时上报。
第八条 产业基金应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基金资金募集、提出投资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完善投后管理、进行产业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行及投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产业基金运营管理报告,配合完成产业基金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产业基金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重点聚焦创业创新、产业重大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成长期等创新企业,以及区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资本投入。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设立流程。产业基金应由发起部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设立要求及建议,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方案,上报基金主管部门经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组织形式。产业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形式,原则上产业基金应设立在经开区当地。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当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委托管理要求。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管理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等,明确产业基金设立的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产业基金为国有资金进行全部出资或为母基金形式的,原则上选择区属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产业基金为社会资本参与出资或为子基金形式的,应从社会招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非区属国有基金管理机应从基金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团队背景、管理能力等方面综合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申请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
3.具备较为丰富的项目投资经验和项目储备,拥有分工明确的投资团队与风控团队;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托管机构。产业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人应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职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遵循“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确保国有资本行使股东权利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风险控制体系。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产业基金进行规范管理,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监督。通过建立产业基金相关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以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投后管理。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对投资项目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并根据对项目的出资比例,决定是否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信息披露。产业基金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由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对产业基金运行中的对外投资、运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并由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限制。产业基金在对外投资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对项目投资参股不控股,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禁止事项。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该项禁止规定仅适用于子基金);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金存续期应不超过产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由管理机构上报主管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协议、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份额转让。产业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退出,如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份额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管理机构应将清算情况及时提交主管部门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查。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到期清算。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限到期后,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区政府出资额和归属区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原投资渠道及时上缴,管理机构应将清算情况及时提交主管部门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查。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产业基金在退出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机构应将退出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备查。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提前退出。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出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选择终止投资或提前退出:
1.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产业基金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投资项目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会同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建立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对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监督管理。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主要监督管理职责,通过现场检查及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对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制定产业基金监管相关制度,监督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合规、合法;
2.组织开展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定期或专项审计,向领导小组报告;
3.监督检查产业基金履行有关决策情况,确保产业基金按照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的要求执行,落实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产业基金的运作效率和投资效益,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根据制度对产业基金开展考核评价,并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提高产业基金运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考核原则。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应保持客观公正,对于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应从政策效果、资金使用效率、投资安全性、社会经济综合效应、基金返投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让利机制。产业基金应当通过政府资金让利引导,吸引投资机构资金和社会资本流入我区实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返投认定。产业基金应当参照内地先进的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经验,遵照市场化的返投认定操作方式,调整反投认定范围,对产业基金的投资返投认定进行灵活管理。
第九章 容错及免责机制
第三十五条 鉴于产业基金为股权投资具有市场化的特点,在推进产业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为实现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产业基金应当建立实行容错免责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容错。产业基金的容错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推进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宽容。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免责。产业基金的免责是指在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于产业基金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已履职尽责或已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容错免责决策流程。对于符合产业基金容错免责情形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上报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批复及亏损事由,由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留存相关备查审核资料。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容错免责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1.在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相关部门、机构、人员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已经尽责履行管理责任,已经依照投资决策流程履行全部决策程序,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在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已经履行对外投资程序,但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和形成的投资亏损的;
3.报请产业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四十条 产业基金责任追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符合容错情形,且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绩效考核,并免除相关责任;对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产业基金风险纠错。产业基金对外投资已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置:
1.由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进行冲抵,冲抵后的收益盈余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发展;
2.当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冲抵时,差额部分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按照国家财政、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该管理办法中未约定的事项,可由产业基金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国家级相关产业基 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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