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乌经开政办发〔2021〕1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1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程,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乌人社〔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训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成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区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各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定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所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供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引入相关创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创业者开展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等服务;
(三)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四)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五)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六)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七)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至1300平方米;
(二)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4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4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70人,重点扶持项目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活率不低于5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活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 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孵化示范基地视频短片或者PPT;
3.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 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4.孵化示范基地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协助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证明材料;
5.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6.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与评估。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采取申报材料审查与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结合认定标准对孵化基地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三)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四章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认定的企业1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建设运行等。
第十三条 在区级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房租补贴扶持:
补贴标准:享受补贴的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按照每平米每天不超过1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房租总额。房租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和创业者,孵化基地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最多可再延长孵化时间12个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孵化基地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工作情况。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管理。孵化基地按季度向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告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并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年对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创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经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规范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