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乌经开政办发〔2020〕19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1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旅游民宿发展,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民宿发展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民宿奖励扶持办法》、《乌鲁木齐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旅游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中央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确定的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思想,把民宿业发展与乡村振兴、城市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依托我区现有资源优势,强化政策激励,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独具特色的民宿业发展格局,为推进全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新动能支撑。
二、适用对象
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要求的民宿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经开区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民宿所在地片区管委会(社区)、区消防大队、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民宿经营范围,本着“惠民、便民、利民”原则,精简办事程序,成立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淑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并印发旅游民宿管理办法、标准;负责旅游民宿摸排、审核、证照办理、认定、定级、奖补等工作。
(二)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分工
1.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牵头经开区旅游民宿建设工作,负责旅游民宿政策制定、评级和奖补、推广等工作,配合完成旅游民宿评级工作,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诚信档案,组织实施旅游民宿宣传促销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和培养旅游民宿人才队伍工作。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的登记注册,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3.区公安分局
在民宿未纳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之前,负责督促民宿经营者通过相关手段将住客统一管理,规范民宿的安全管理。对未登记住宿客人和访客进入的异常行为进行核实、补登,对非本人入住、私自换房、超过限定人数进入等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及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4.民宿所在第地片区管委会(社区)
负责日常走访监管,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查看入住旅客的登记完善情况,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对新增、变更的民宿及时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备。(在未纳入相关管理系统之前,一并按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
负责相关管理系统民宿经营者上传的人员信息审核工作,加强走访,检查民宿经营者管理系统安装情况。
5.区消防大队
负责检查指导旅游民宿的消防设施建设,指导民宿经营者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识。
6.税务局
负责辖区内民宿税收工作,根据经营情况,制定民宿税收标准,规范民宿税款的征收工作,定期对民宿的税收及经营者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7.区财政局
负责民宿相关奖励资金的支持及拨付工作。
四、民宿设立的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设风貌应与当地人文资源、社会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须通过有关部门检测,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必要证照,消防安全按照公寓、酒店政策执行。
(三)城市民宿是指在繁华商业街,商圈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城市区域,民宿经营者个人经营的房间数量不少于5个标准间(或单间),由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旅游信息、文化娱乐以及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五)民宿必须具备相应的住宿条件且房屋满足商住两用性质,接待功能完善,服务管理规范,并能介绍当地旅游景点或资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游客提供早餐。
五、经营规范
(一)经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认定符合民宿设立前期条件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等其他服务项目行政许可,并张贴在显著位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宿可获得民宿标识牌。
(二)各民宿经营者需协商建立接待中心,采取轮值或选举民宿组长等方式进行接待工作,并在接待中心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三)民宿需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游客个人信息安全。
(四)接受住宿预订的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客住宿安全。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六、认定和奖补的范围
(一)认定范围: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民宿联合办证审批制度,由民宿经营者主体自愿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填写《经开区城市民宿联合办证审批表》,由民宿所在社区提出意见,报片区管委会复核后,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联审,并颁发相应证照。
(二)奖补范围:对获得“乌鲁木齐市旅游民宿”认定证明的民宿经营者,给予每张床位500元的一次性床位奖励,奖励由自治区统一发放。
七、认定和奖补的条件
(一)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民宿经营者,作为奖励扶持资金申报的主体。
(二)应具备基本的住宿接待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安装相关管理系统,实时登记旅客入住信息,符合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与要求。
(三)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和改造,达到建筑风格本土化、特色化。
(四)规划功能布局基本合理,有必要的服务总台、公共服务等基础功能区域,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八、认定和奖补程序
(一)认定程序:“乌鲁木齐旅游民宿”的认定采取联审认定和市本级验收复核的方式开展。由民宿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旅游民宿认定申报表》,经所在村(社区)提出意见,报片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区文旅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审,并形成认定意见。
(二)奖补程序:我区将已认定的“乌鲁木齐旅游民宿”名录汇总后,统一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验收复核;根据验收复核情况,对通过验收复核的民宿,由市文化和旅游局颁发“乌鲁木齐旅游民宿”统一标识。
九、奖励扶持方式
(一)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财政统筹结合等级评定、营销情况,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对民宿进行相应奖励。
(二)我区根据守法规范经营、游客接待量给予二次奖励。
在全年内无任何卫生、消防、安全、刑事治安案件等重大问题的城市民宿,根据全年接待人数及见账确认年收入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核后,进行以下补助:
对全年累计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次,见账确认年收入达到20万元的,进行5千元补助;接待游客达到2000人次,见账确认年收入达到30万元的,进行1万元补助;接待游客达到3000人次,见账确认年收入达到40万元的,进行2万元补助。(注:补助不叠加。人次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若民宿经营者未安装相关管理系统,人数以社区、公安备案为准)
(三)奖补相关要求
1. 民宿项目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而重复申报奖励补助,但可以通过整改升级,按升级后的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2. 获得市级旅游民宿标识和等级标志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不达标的,将收回已经发放的标识和等级标志。
十、降级及退出
星级根据《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进行评定,民宿评定实行降级直至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星级:
(一)发生相关违法事件;
(二)出现消防、安全等重大事故;
(三)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未按要求安装公安部门相关管理系统,并未实时将旅客入住信息在管理系统登记的;
(五)因经营、造假等问题被相关职能部门约谈3次以上的,被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
以下情况将降低星级:
(一)发生相关违规事件;
(二)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星级评定标准要求。
取消星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本办法自发布期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试行期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民宿验收的可享受本政策。
2020年4月10日
相关文件:关于《经开区城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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