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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5-03-06   信息来源: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什么规定?如何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度解读该《条例》。

《条例》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娟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协同衔接机制落实,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和解,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此外,《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仲裁机构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

《条例》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主体、化解途径等有没有具体规定?

李娟表示,《条例》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等都有详细规定。

  明确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非诉化解优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规范行政调解。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或者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并主动进行调解。

  明确行政裁决事项的调解。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进行裁决。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规范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规范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

  明确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规范司法调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适合调解的,依法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审理。

  规范仲裁机构的调解。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明确公证机构的调解。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但有争议的事项,适合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纠纷。

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顺利推进,《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察与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孔庆国表示,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顺利推进,《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经费保障、人员保障、服务保障和现代科技保障等。

  其中为加强人员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员队伍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力量。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人员专业特长设立个人调解室。应当为调解员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提供相应物质保障,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条例》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有哪些特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麦丽燕·司马义表示,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条例》特点鲜明。

  充分体现党的领导的政治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充分体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时代要求。《条例》规定,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模式。

  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来源:新疆法治报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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