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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将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发布时间:2022-05-10   信息来源:   【字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110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为新疆营商环境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办法》坚持职责法定,明确政府和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这些制度设计,健全完善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自治区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和质量,提高营商环境改革的协同性,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提升营商环境改革整体效能。

二、明确改革容错机制,为鼓励和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提供制度性保障

《办法》明确为担当者、负责者、干事者保驾护航,鼓励和支持改革探索。一是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二是对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这些制度设计,在自治区地方行政立法层面建立改革容错机制,鼓励改革探索、包容失误或者偏差,推动各地、各部门主动对标先进,发挥首创精神,有助于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局面。

三、明确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创造条件

《办法》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自治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实施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市场主体变相收费和摊派。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三是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自治区支持发展的政策,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各类生产要素,享有在项目申报、融资活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的权利。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五是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修订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业创新的扶持和激励措施,改善创业创新环境,落实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这些制度设计,明确政府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让市场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四、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

   《办法》把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规范监管事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惩戒和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投诉维权机制的要求转化为立法来进行规范。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整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二是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抽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并公示抽查结果。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市场主体、公用企事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失信曝光、联合惩戒(信用预警)等惩戒措施。五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社会组织负责人、律师、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运用“12345”服务热线等系统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反映渠道。对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内的投诉维权,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和答复;无权处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可代为转交有关部门,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这些制度设计,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监管事项公平透明,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鼓励和支持创新,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营商环境监督,发挥信用监管的积极作用,畅通市场主体诉求反映渠道,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五、明确深刻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提供制度性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政府应当改进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职责权限,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容缺受理等内容,实现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三级政府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信息的统一,做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及时公开。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分类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庄(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全面向基层延伸。三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推进互联共享,实现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等情形外。自治区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疆内通办跨省通办。四是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发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主体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证明。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意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沟通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商业、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反馈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反馈、监督、整改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

这些制度设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明确政府要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让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相关文件: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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