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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7-18   信息来源:   【字体: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违法情
节分类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基准
1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逾期3日不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5日不改的,造成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2500元罚款。
从重 逾期5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5000元罚款。
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逾期3日不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5日不改的,造成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7000元罚款。
从重 逾期5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1万元罚款。
3 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逾期5日不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不改的,造成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15日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逾期少于10日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多于10日少于30日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多于30日改正,或尚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153号发布,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逾期少于10日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多于10日少于30日改正的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多于30日尚未改正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期限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纠正,造成的危害后果 可以消除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期限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 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的 予以警告
一般 逾期少于20日改正的 处1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多于30日改正,或尚未改正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 给予警告
一般 逾期少于20日改正的 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多于30日改正,或尚未改正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影响中标结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招标活动结束后发现,无法纠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 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影响中标结果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 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从重 招标活动结束后发现,无法纠正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 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13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合同尚未实施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一般 合同已经实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从重 合同已经实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期限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未纠正,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纠正的 警告,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限期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纠正的 警告,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期限内改正,期间人员未从业的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期间人员从业未发生违法行为的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期限内改正,期间人员从业发生违法行为的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期限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纠正,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纠正的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限期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纠正的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管理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管理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30万元的罚款。
34 对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5 对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评估、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法规定,未做好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1、施工现场散装物料及裸露土未覆盖的;
2、未进行湿作业施工,未及时保持施工现场道路洁净的
3、本年度首次发生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及喷淋设施的;
2;施工现场出入口与主干道路之间地面未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的;
3、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制式冲洗平台,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
4、存在2条及以上从轻事项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存在2条及以上一般事项的
2、存在1条一般事项及1条及以上从轻事项的
3、对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被国家级、自治区级及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勘察设计管理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一般 未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38 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勘察设计管理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审查机构罚款处罚金额5%,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审查机构罚款处罚金额5%-8%,并记入信用档案。
从重 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审查机构罚款处罚金额8%-10%,并记入信用档案。
39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期限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未纠正,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纠正的 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限期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纠正的 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
   (二十)市建委“查处职责范围内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期限内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未纠正,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纠正的 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限期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纠正的 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
4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的;(二)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四)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之间以及与生活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对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
   (二十)市建委“查处职责范围内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之间以及与生活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从重 逾期未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处罚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
   (二十)市建委“查处职责范围内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逾期未改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0.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0.7万元以上罚款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201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
   (二十)市建委“查处职责范围内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85万元以上3.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处罚
从重 逾期未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3.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的罚款。
45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工程监理企业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及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尚未承揽业务的 警告,并处1万元。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经承揽业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已经承揽业务,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7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2016年9月9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三)建设工程被责令停工整改后,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2016年9月9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检查工作的;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论证的;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2016年9月9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者未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不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从重 逾期未改正,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61 对监测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行政处罚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从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2 对运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处罚
【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从重 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处罚 从轻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对运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罚款
对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处罚 一般 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对运营单位处以1.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元罚款
列车驾驶员、行车对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从重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62 对运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7916901 市建设局 从重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处罚 从重 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对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处罚 从重 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处罚 从重 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62 对运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7916901 市建设局 从重 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处罚 从重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罚款。
对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处罚 一般 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对运营单位处以1.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元罚款
对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处罚 从轻 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 对运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对运营单位处以1.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元罚款
62 对运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7916901 市建设局 从重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对个人处以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处罚 一般 妨碍行车瞭望 对个人处以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 侵入限界 对个人处以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处罚 【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四)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专项评价的,或者未定期
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五)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十一)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一般 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从重 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并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对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处罚 从重 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从轻 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对未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从重 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对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专项评价的,或者未定期
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的处罚
从重 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专项评价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对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一般 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63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服务的处罚 对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4月8日由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章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专项评价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五)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六)未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等运营数据统计分析的;
   (七)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八)擅自停止线路、车站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的;
   (九)出现暂停运营情况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一)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二)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
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7916901 市建设局 一般 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从重 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对未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等运营数据统计
分析的的处罚
一般 未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等运营数据统计分析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对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一般 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对擅自停止线路、车站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的处罚 从重 擅自停止线路、车站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63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服务的处罚 对出现暂停运营情况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行政处罚 【法规】《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4月8日由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章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专项评价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五)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六)未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等运营数据统计分析的;
   (七)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八)擅自停止线路、车站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的;
   (九)出现暂停运营情况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一)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二)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
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7916901 市建设局 从重 出现暂停运营情况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
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从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
从轻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统一规范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对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处罚 一般 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对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处罚 从轻 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的。 对运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63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做好轨道交通服务的处罚 对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市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中心(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心)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对运营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对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处罚 从重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对运营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
对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处罚 一般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对运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对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处罚 一般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对运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对采取的限流、对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从重 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对运营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
6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698号、709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一般 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从重 影响评标结果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65 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对施工单位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对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在评标前发现的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责令改正
一般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的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8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处30万元的罚款。
69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勘察设计管理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管理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71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实名制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天内未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30天未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7万元罚款。
从重 未设置实名制管理相关设备设施以及设备设施不完善未达到使用功能要求的,或因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或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10万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2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天未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未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7万元罚款。
从重 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或因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10万元罚款。
7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管理科、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的罚款。
一般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以上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从重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3%以上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4 对建筑业企业违规施工的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筑市场监管科7916901 市建设局 从轻 工程已进行基坑开挖阶段,立即停止施工,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工程已进行主体施工阶段,立即停止施工,或造成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

从重 继续施工的或工程已完工,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 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备注:减轻情节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情形规定执行,处罚额度在法定罚款最低额度以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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