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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信息来源:   【字体: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兵团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自2023523日起执行。

原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乌卫法〔20146)2023523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