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兵团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
原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乌卫法〔2014〕6号)自2023年5月23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