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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期

发布时间:2024-08-29   信息来源:   【字体: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仔实惠早餐店制售油条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餐饮服务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20245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仔实惠早餐店加工制作的油条(制作日期:2024531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ZJ24650000275230894,日期:2024-7-1

经查明,当事人2024531日共加工制作油条30根,当日抽样检验12根,对外售出18根,当日无库存,货值金额60元(30×2=60)。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了食用玉米淀粉(预包装),每次具体用量未称量,当事人在使用前不清楚该食用玉米淀粉是否含铝,称加工制作过程中用量较少,起勾芡、增稠作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食用玉米淀粉(预包装)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当事人接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于当日在加工制作油条过程中停止使用该食用玉米淀粉,并于20247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未收到因食用该店销售的油条导致人体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投诉或举报,未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首次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项违法情节“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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