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开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2   信息来源:   【字体:

各委、办、局,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2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2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下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新政办发〔2009〕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政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定义和责任主体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围绕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办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二)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并确保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正式、准确、完整。

(三)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认定,特别对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法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坚持“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行政机关应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方式,受理相关申请。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予以调整;对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规范受理程序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要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公布。

(二)行政机关应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现场发放等方式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本,即《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立即登记,建立台账。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受理。

(四)由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

(五)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详见附件2),确认正式受理时间。

(六)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确认受理之日起,由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整个办理流程进行跟踪并作流转登记,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七)申请办理过程中,要对办理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对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做到“一事一档”,以备查询。

五、规范答复内容

(一)各级行政机关拟向申请人答复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认定,经本机关按程序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制作规范文本向申请人正式书面答复。具体可参照以下方式予以答复(文本示例详见附件2):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相关公开载体或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认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附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或将相关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将相关政府信息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国家等不予公开的,应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并答复申请人。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符合司法审查相关要求。

5.属于商业、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答复明确意见后,按照第三方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商业、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单》,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属于需深入研究、征求意见等情况复杂的,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限。延期时限到期前,应制作相应的规范文本正式书面答复申请人。

7.属于非本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应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说明依据及建议,并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申请人。对无法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咨询。

8.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的,应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9.属于已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馆告知书》,说明依据及建议,并答复申请人。

10.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齐备,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11.属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行政机关不再重复答复。

1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二)各级行政机关制作的规范答复文书,应一式两份,一份行政机关留存,另一份送达申请人。规范答复文书的要素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发文字号。

2.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告知书”。

3.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4.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答复内容等。

5.行政机关署名。

6.成文日期。

7.印章(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三)各级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寄送纸质答复文书时,应在信封上明确备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答复文书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资格的快递企业送达。不得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到付)方式收取费用。

六、规范办理时限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经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受理渠道不同,具体时限如下: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快递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或将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受理机构应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做好电话录音、记录等工作,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暂时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应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子邮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传真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公布的其他接受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仅限于规范我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对未依法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因受理和答复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并败诉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全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8月22日